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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朋友的证言,可信吗?
2018-07-04 10:01: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起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拒不认罪,企图避重就轻逃避处罚。但法律不会冤枉无罪的人,也不会放过有罪的人。

  2017年1月28日,陈某酒后驾驶轿车,将车停在交通主干道的车道上睡觉,长达2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血液测试,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42mg/ 100ml,涉嫌危险驾驶。

  2014年5月,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2018年5月考验期满。案发时,陈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其本人清楚地知道,若醉酒驾驶得到确认,他除了承担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前罪缓刑也将被撤销,“损失”巨大。该怎么办?情急之下的陈某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2017年2月20日,案件被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侦查阶段,陈某供认驾车前只喝了一杯100ml的啤酒,停车后又喝了两三瓶啤酒,以此证明他驾车时的饮酒量并未达到检测的酒精含量,不构成醉驾。之后,陈某一直只承认“酒后驾车”,不承认“醉酒驾车”。

  检察官明白,要想查清案情,必须靠证据。鉴于此案证据尚未达到起诉标准,该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着重补充证据:案发当日陈某驾车行驶的沿路监控录像;案发当日通话记录,查找一起喝酒的其他证人;搜寻停车位置有无见证人,对发现异常停车的报警人员进行询问;出警民警到达时的现场勘查情况……

  随着侦查取证深入,证据收集得越来越多,案情也逐渐明朗:与陈某一起喝酒的人证实,当晚陈某喝了8杯以上啤酒;报警的两名保安证实,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停在路中央近2个小时,没有开“双闪”,未熄火,且没有发现现场有啤酒瓶等物品;执法记录仪录像和现场勘查笔录证实,陈某当场承认喝酒,但辩称车是朋友开的。

  但在补充侦查卷中,陈某的朋友林某的证言,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案发时,本人曾经过陈某停车地段,并亲眼所见陈某停车后喝酒……”如果林某的证言属实,那么就不能排除陈某停车后继续饮酒的可能,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意见就无法证明陈某驾车前的饮酒量,也就无法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决定进一步复查、核实,求证证据的真实性。

  检察官和侦查人员联系,提出从林某身上寻找突破口的意见。侦查人员找到林某,就陈某在案发时间的具体活动轨迹、途经现场的具体时间、所驾交通工具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林某闭口不答。

  “你知道作伪证会有什么后果吗?”在政策、法律面前,林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终于讲出了实情:他并未在案发路段遇到陈某,也未见到陈某喝酒,作伪证只是“想帮朋友”。

  林某的虚假证言被排除了,案情进一步明晰。惠安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陈某仍坚持之前辩解。然而,当检察官出示他当晚的行车轨迹、出警现场录像视频、证人证言等一套完整的证据材料后,陈某当场表示认罪。最终,惠安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日前,林某涉嫌包庇罪一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惠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