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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并公开“个人行踪”权利冲突问题刍议
2020-05-18 11:0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黄伊雯

  疫情防控期间,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前需要进行扫码,生成个人二维码。当一人被确诊感染后,其行踪会被公开,个人轨迹能精确到确切的时间地点。显然,这样的公开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民的隐私问题,但如果相关部门选择隐瞒,不予公布这些信息,公众会因知情权遭贬损而不满。本文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对疫情发展情况以及患者分布情况的有权了解,属于公法意义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狭义知情权。

  仅分析实在法无法探求到权利的深层价值内涵,因此本文引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拥有经久不衰的价值,因其与司法实践有紧密联系。霍菲尔德将权利分为自由权(特权)、请求权(要求)、权力和豁免,这四个要件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互相组合构成一个权利的。

  据此,隐私权可分解为自由权、请求权以及豁免权,理解为:个人可以拥有隐私信息,并要求他人履行尊重并保护自己隐私的义务,同时反对他人未经自己允许下私自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不包含“权力”,因为隐私权涉及人身而成为不可被他人所贬损的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的分析方法与隐私权相类似,在此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知情权属于积极权利,需要义务人作为;而隐私权作为消极权利,大多数情况下的实现需要他人的不作为,即不进行干涉。因此,两种权利“要求”的构成要件对应的他人义务类型不同。

  实际上,利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可知,隐私权要求义务人禁止公开权利人的隐私信息,而知情权的权利人即社会公众,却要政府公开确诊病例的行踪轨迹来了解疫情真实情况从而安排自我行动。两种权利所要求的内容截然相反,可见权利冲突是存在的。导致冲突的原因首先在于权利是相对性的,其是否能够被完全行使要考虑到个案特殊因素。其次,权利边界并不清晰,尤其在解决权利所代表的利益内容并进行衡量的时候,具有主观性而千人千面。

  为了解决权利冲突理论,通常人们会想到利用权利位阶原则来解决问题。但该理论本身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考虑到法定权利应该被平等对待,并且由于权利内容涉及方面不同而不具有可比性,应减少权利位阶原则的使用。而传统的利益衡量原则又难以避免主观化问题,并且若在衡量中一味强调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人们会容易忽视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国情。有时缺乏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不仅不能够促进利益最大化,反而会使得权利冲突愈演愈烈。因此,可进行对传统利益衡量原则的修正,通过增加利益判断的标准,采取一定数学计算技术,从而使得该原则更有说服力。

  如果选择保护病患的隐私权,不公布他们的行踪,会增加社会公众的不安和恐惧心理,并不能使人们“不知者无畏”。同时,会使得排查潜在的疑似感染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和精力,甚至导致疫情范围迅速扩张。众所周知,病毒的传播速度是指数倍的,一旦发展到不可控的境地,将会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

  可见,考虑到疫情防控中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公众的知情权在此处比个人的隐私权略胜一筹。但是,个人的隐私权的地位仍是不可忽略。在无法避免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侵害的时候,仍然坚持比例原则。因此,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只能通过公布一些有利于疫情防控的个人隐私信息,而例如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等信息不能以防疫的理由进行公开。对于公布哪些人的信息,需要加以充分地判断和准确的定位,不能以“宁愿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原则大范围地公开其他个体的信息。对于信息的获取手段一定要是正当的,即只能限定被授权的特定机关采集信息,并且对于公开的途径严格审查。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