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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监衔接 大中推动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落地生根
2018-12-12 08:5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是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组织传达学习了上级院关于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该院征汉年检察长要求全体干警认真把握和领会好上级精神,在工作中着力强化与监管单位的沟通衔接,不断加强和规范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统一正确实施:

  一是转变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好巡回检察试点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在开展巡回检察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监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单式”排查,力求把存在问题排清、排透、排实,针对问题提出可行的检察建议,帮助和督促监狱改进工作,提升工作质效,强化罪犯改造质量,达到让罪犯在劳动教育改造后能够成为守法公民,这也正是检察机关和监狱执行机关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全体干警要从“在监督中办案、办案中监督”的模式中进一步强化“多赢、双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以此推动巡回检察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推动整个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创新方式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好巡回检察试点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在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中,要切实建立健全提前告知制度、规范出入监狱手续、建立工作协作配合制度、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保障协作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期间检察机关和监狱的协调配合,共同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保障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操作规程。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前将开展巡回检察的时间、人员、内容、联系人等书面告知监狱。开展突击巡回检察,可在当日告知监狱有关情况。

  三是强化沟通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巡回检察试点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所有的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机制的落实,都需要双方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共同配合协作来实现,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前的沟通,工作中的联系,工作后的反馈,包括整个工作的落实,都离不开双方的支持与配合。同时,在巡回检察工作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监狱执法机关,都必须强化法治思维,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及时完善和调整巡回检察工作中的措施与方法,着力提升检监各方的工作效率,以此推动整个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改革创新。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