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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他人窝藏自己犯罪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2019-11-21 09:4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何明胜

  【案情】秦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李某曾向其提供现金资助,帮助其逃匿的事实,公安机关据此破获了李某窝藏案。

  【评析】本案焦点是,秦某主动供述李某窝藏自己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指与本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盗窃与窝藏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故秦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第二种观点认为,秦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秦某供述的李某的窝藏行为与其本人被窝藏的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二种行为之间系对合犯罪行为,检举揭发对合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所谓对合犯,或称对向犯,一般认为是指实施行为者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者说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对合犯中的任何一方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然要涉及到相对一方的犯罪行为,否则就不能完整地叙述整个犯罪事实,故其性质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而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因而不能认定为立功。

  本案秦某揭发的李某的犯罪行为与其本人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系连累犯,揭发连累犯不能认定为立功。连累犯是指事先与他人无通谋,但在事后明知他人已经实施了犯罪,仍然向其提供帮助,逃避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的行为。连累犯的犯罪行为总是基于被帮助的犯罪分子的先行犯罪行为而实施,没有先行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发生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所以,接受连累犯帮助的犯罪分子对连累犯实施犯罪具有原因力,实际上是连累犯的制造者,双方的犯罪行为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果关系。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