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守珍
【案情】
被告人许某,男,1991年11月11日生,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实施盗窃,2010年12月1日许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许某至某小区楼梯道内及车棚处,先后窃得价值人民币650元的电动自行车及价值人民币1033.33元的燃油助力车各1辆。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能否适用盗窃前科减半即按照江苏省盗窃入罪标准的50%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许某构成盗窃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非前科消灭制度,其仅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予公开,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查询。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从未成年一直连续盗窃至成年,其实施主要盗窃事实时已成年,这要与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前科可以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该前科可作为减半入罪的条件,江苏省盗窃罪数额追诉标准为2000元,许某盗窃数额已达1000元,因而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