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韦
近年来,企业在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日益突出,尤其是在民营或中小企业等非公经济领域,因其自身不规范的治理结构、不透明的信息机制和难以长远的发展趋势,使其难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民间融资成为其解决资金难题的主要途径。但由于目前在该环节无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导致部分企业主轻视、无视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规制不明,发案数逐年攀升。目前,我国对非公企业民间融资无统一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或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透明性,且注重事后惩处和政策扶持,事前预防和监管措施的规定较少,行为人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准确把握,导致非公企业融资行为易触法律红线,极易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
监管机构分散,追赃减损困难。民间融资环节犯罪过程多为:资金压力增大—高息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息—犯罪案发。在此过程中,无统一的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和监管缺位较为突出。对吸纳资金的使用仅凭行为人决定,或用于生产经营,或偿还债务,或挥霍藏匿,一旦亏损殆尽资金链断裂,极难通过追赃途径挽回损失。
缺乏保障机制,易发极端化诉求。非公企业有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口碑,致使在该类案件中被害人多以借条作为投资凭证,极少有抵押或担保,缺乏保障机制。加之部分被害人不理性的投资理念,不愿承担投资风险,一旦案发则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以上访等极端方式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甚至要求政府承担经济责任,有的被害人为了挽回损失,不惜触犯法律。
手法不断翻新,缺乏打击依据。部分非公企业迫于资金压力,不惜违法违规不断翻新手段筹措资金,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造成打击乏力。
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完善与非公企业融资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区别,健全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有效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二是建立涉企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制度,将资金用途、利率水平、借贷期限、资信状况等因素纳入监测指标,并统一公布,为融资者、投资者提供融资活动合法性、安全性的指导;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力和抵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