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晓峰董宇丹王起迪
记者:您好!宽甸检察院办理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很新鲜,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大致情况吗?
李海宾:中华蜜蜂属中国独有的蜜蜂品种,2006年被农业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分布于长白山周边,是在东北严酷的原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进化和长期驯化而形成的优良中华蜜蜂品种,也是当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宽甸县地处长白山脉与千山山脉过渡地带,植物种类达1800多种,其中蜜源植物百种以上,这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年来,宽甸县加大对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力度,其数量、质量和科技利用水平均处于辽宁省内前列。但是,随着西蜂(产于西方)的引入,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的生存遭遇严重危机:外地放养西蜂人员逃避养蜂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监管,侵入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养殖中心地区放蜂,侵占了其生存空间;西蜂传入的白幼病、巢虫病等疫病,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受到感染或死亡;西蜂直接攻击长白山型中华蜜蜂,致其死亡;西蜂干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雄蜂与蜂王交尾,影响其种群繁衍。如果危害持续下去,将会对宽甸地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生物多样性和相关产业发展造成毁灭性打击。
从国家和省级现行的蜂业管理法规规章看,规定的条款都不具体,有些关键事项甚至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养蜂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令人欣慰的是,宽甸县及时出台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该《条例》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记者:宽甸县的保护力度可谓很大了。那你们又是怎么发现办案线索的?
李海宾:按照《条例》规定,宽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在宽甸县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振江镇等14个乡镇。但是,《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走访发现,相关保护工作并没有及时开展。2019年5月下旬,我们发现保护区内仍有很多外来西蜂养殖户在放养西蜂,估计是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职责了。我们立即立案,针对全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等情况开展为期4天的专项检察工作,对保护区内14个乡镇的公路沿线部分村屯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内外来蜜蜂饲养现象严重。对此,我们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部门进行汇报。县委书记批示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相关行政机关立即整改。当年6月24日,我们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
记者:从《条例》生效到发出诉前建议,仅仅一个多月时间。
李海宾:是的。《条例》生效后,相关部门迟迟没有贯彻落实,就使《条例》本身失去了意义。更重要的是,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已经受到西蜂的侵害了,越往后拖,侵害越大。所以,我们就以最快速度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书。
记者:建议书发出后,行政机关整改效果怎么样?
李海宾:还是很不错的。他们在保护区内的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设立了10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在政府网站、县电视台、丹东日报等媒体平台,对《条例》内容进行宣传;在保护区的周边乡镇,向当地群众发放《条例》40多本、宣传单3000余份。同时,他们对保护区加大了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西蜂养殖户20余户。可以说,县农村农业局通过履职,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内中华蜜蜂的品种资源。
办案过程中,我们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交流沟通,协调促进了宽甸县《条例》实施办法及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出台,确保保护行为法治化、规范化。
记者:此案获评2019年度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您觉得典型性体现在哪些地方呢?对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什么经验?
李海宾: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点,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保护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有效地防止了特有物种的濒危灭绝,对维护地区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第二点,凸显了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理念。本案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条例》制定后,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怠于履职,马上发出具有预防价值的诉前检察建议,而不是等到发生严重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后才采取补救式的监督活动,充分发挥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效率功能。
我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不仅要办理垃圾污染、滥伐林木等常见案件,还要更多关注野生动植物、品种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线索,这类案件的办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或修复会起到更为直接有效的作用。而且,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一定要取得地方党委的支持,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这样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办理这起案件时,我们就是及时向县委进行汇报,取得县委认可与支持后,再与政府机关打交道,这样底气足,然后再与行政部门多沟通,事情商量着来,最终就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