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璐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不断进入公众视线,事件的恶劣程度屡屡刷新人性“下线”。近日“南方窗”官方微博爆出一篇以“跨国高管涉嫌性侵”为主题的文章。随后不久,“南方窗”官方微博公布了“鲍先生回应南风窗记者提问的全文”。
鲍先生“书面回应”所披露的“事件”内情与“南方窗”之前的报道存在多处矛盾。在“回应”中,“鲍先生”控诉此前杂志报道存在不实,表示将适当维权。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待警方调查公布,看似纷乱的消息来源都从不同角度陈述了一个事实: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水平的成年人,依托于或“资助”、或“收养”的社会关系,与一位无原生家庭联系的刚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了“性关系”,且延续超过三年。少女在此期间曾多次报警且自杀未遂。
在“法治程序”刚刚开始之时,我们不应对此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任何臆断。但“本案”作为涉及“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典型案件,的确体现了“性侵”与“未成年人受害人”案件所涉及的多重举证难题:
比如,鲍先生在自我陈述中反复强调的“14周岁”是我国《刑法》236条对强奸罪犯罪对象区别保护的关键。如果鲍先生与兰儿发生性关系时兰儿已满十四周岁,那么要构成强奸罪,则必须证明鲍先生在客观上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否则,鲍先生则可能成功以“恋爱关系”来对抗“兰儿”的“性侵”指控;
又比如,鲍先生明确表示,自己“从来没和兰儿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反而多次强调两人之“恋爱关系”,这可能成为其对抗我国《两高两部意见》21条关于“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规定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再比如,尽管我国《民法总则》第191条确立了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情形的特殊诉讼时效中止规则,但鉴于“性侵害”常见于与刑法相关的条文中,如果“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刑事犯罪不成立,鲍先生则还可能因为“时间差”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从鲍先生“书面回复”上看,鲍先生认为自己和兰儿的“恋爱关系”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他可以“胸怀坦荡”地面向社会大众,请求媒体大众对他的“克制和忍让”报以谅解与支持。不过,这位同时拥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的法务专家缘何没有在尝试“网络征养”孩子之前花些许时间对《收养法》略作了解,以至于在决定收养“未成年少女”之时才发现自己不具备收养资格,继而引来“这场灾祸”,着实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