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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08-28 16:15:00  来源:正义网

  8月21日,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依法起诉的泉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两被告获实刑、被从业禁止3年,晋江市检察院提出的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环境生态恢复赔偿金及鉴定评估费用42.2万元的民事责任也被依法判定。

  日前,晋江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15年11月以来,被告吴某素、吴某尼两人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建设相应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市深沪镇某村开办一家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的荒林地,严重污染环境。经采样监测,加工点外排口废水、车间地面水中的重金属铜、锌、镍、铬等均超标,其中外排口重金属锌超出相应标准的732倍。

  上述人员非法排放工业废水,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晋江市检察院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土壤恢复费用、地下水恢复费用以及鉴定评估和修复验收等费用42.2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就环境污染的危害及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

  最终,该案吴某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吴某尼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被告同时被从业禁止三年,没收犯罪工具、作案原料,并被责令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修复验收费用人民币28.2万元,责令支付评估鉴定等费用人民币14万元给晋江市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