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龙陵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927余万元。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16年3月21日,龙陵县国土资源局经过招拍挂程序,批复同意将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参与竞买前交纳的保证金用于折抵土地出让金外,未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价款9278753元。
该院认为,龙陵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和该宗地的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有效完全地履行职责,致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土地收益受损状态持续达两年多,侵害了国家利益,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履行职责。遂向龙陵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采取行使行之有效的措施,收缴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
龙陵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加大催缴力度,多次向该公司下发催缴通知书及拒不履行缴款义务后果告知书,并专门会同相关部门就具体问题进行协调,2018年8月15日,该公司如数缴纳了拖欠的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