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诈骗类犯罪呈现“四性”特点 检察机关建议加强打击防范
2018-01-02 15:53:00  来源:

  近年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微信软件在给公众带来交流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 犯罪的新工具。以盐城为例, 2016 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等犯罪 13 件 16 人,涉案金额 178 万余元,此类犯罪较传统犯罪更具隐蔽性、便捷性,被害人难以挽回损失,处理不当容易诱发社会稳定风险,应引起重视。

  调研发现,微信诈骗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实施诈骗犯罪手法多,深具迷惑性。

  当前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手法层出不穷,有的犯罪分子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公务员”等,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开展交友活动,骗取对方信任后,即以各种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如 冯某先后冒充滨海县经贸委、盐城市人大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王月某、王国某等人,以可以帮他人承接工程、安排小孩到重点小学读书等为幌子,实施招摇撞骗作案 4 起,骗取王月某、王国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骗取王翠某、徐卫某人民币 30000 元。

  二是实施诈骗犯罪成本低,深具简便性。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信息多为虚构,其所用银行卡、上网卡、电话卡等多为匿名办理或网上购买,而这些过程花费成本非常低。如 陶某 利用他人的手机号码,谎称 袁某(陶某母亲)因开设赌场被抓,需要生活费、打点疏通关系等理由,借助微信、短信等媒介先后骗取受害人孙某 44.5 万元。

  三是实施诈骗犯罪侦破难,深具挑战性。

  利用微信实施的诈骗类案件具有犯罪手段智能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作案目标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复杂性等特征,固定搜集犯罪证据困难。此外,这类案件还呈现犯罪公司化、专业化等特点,实施微信诈骗者和实际取款者为不同人员,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抓捕全案犯罪分子不易。如虞某微信诈骗 3 名被害人 23.98 万元一案 中,其合伙曾某等 3 人帮助虞在不同银行取出诈骗款项并按“行业潜规则”进行分成。

  四是实施诈骗犯罪后果严重,深具危害性。

  微信诈骗犯罪主体基本为男性,且多数为 30 岁以下无正当职业的青年人,其犯罪涉及金额少则上万元,多则数十万元,被害人短时间内挽回经济损失较难。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恋爱形式骗取被害人感情和钱财,导致被害人失财失身。如夏某强奸案中,夏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被害人,并主动要求加为好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在交往过程中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产生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此,检察机关 建议

  :一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互联网公司、电信、金融、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微信诈骗犯罪线索,严肃惩治微信诈骗犯罪,全力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形成有力的司法震慑。

  二是严格技术规范,挤压犯罪空间。

  监管部门要督促互联网公司对用户的注册信息严格审核,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多重认证。要建立诚信交友体系,设置用户信用等级,对发布虚假、有害信息的账号及时屏蔽,并对出现金钱来往、银行交易等内容的微信聊天从技术层面进行危险提醒。

  三是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防范意识。

  司法部门要结合易发案件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宣传,深入剖析此类案件特点、作案手 段等,提高微信用户安全防范意识和识别诈骗能力。大中小学要开设专门课程,引导青少年群体正确认识社交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危险性,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失。

  四是健全相关立法,开展长效治理。

  立法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和网络服务商的相关责任,强化网上和网下协同治理,提高治理实效 。建立完善举报、拦截微信诈骗行为的激励机制,调动群众举报防范微信诈骗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相关犯罪损害恢复机制,由专门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使其尽快走出阴影。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