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引发次生犯罪增多 盐城检察机关建议加强源头治理
2018-01-02 15:51:00  来源:

  网络赌博相比传统赌博更隐蔽、便捷,更容易吸引民众参与。近年来,由网络赌博引发的诈骗、盗窃、信用卡诈骗等次生犯罪日益增多,社会危害极大。以盐都区院为例, 2015 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由网络赌博引发的次生犯罪 10 件 12 人。调研发现,由网络赌博引发的次生犯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以年轻人为主。

  网络赌博为新兴赌博形式,正逐步向智能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蔓延,因而较易吸引具备一定操作技能的年轻人参与,相应地导致次生犯罪主体年轻化。 2015 年以来,该院办理的由网络赌博引发的次生犯罪中 , “ 80 ”、“ 90 ”后犯罪主体有 9 人,占 75% ,均为男性,无犯罪前科,且在赌博前都有稳定工作,因沉迷网络赌博而失去相对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从而导致次生犯罪的发生。

  二是非暴力性侵财犯罪居多。

  区别于传统形式赌博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针对人身安全的犯罪,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往往通过诈骗、信用卡诈骗、盗窃等非暴力犯罪手段填补自己的赌资。 2015 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案件中,实施各类诈骗、盗窃犯罪行为的有 8 人,约占 67% 。如办理的刘某信用卡诈骗案,刘某因网络赌博,债台高筑,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网络赌博,后因无力偿还信用卡而躲到外地。

  三是所引发次生犯罪金额较大。

  网络赌博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刺激性,吸引参与人数众多,赌资巨大。如办理的于某等 9 人利用微信群 发红包投注等方式 组织 赌博 活动案中,赌资高达 500 余万元。而参赌人员“越输越想翻本”的心态导致其投入的赌资越来越多,资金洞口越大,所引发次生犯罪的涉案金额就越高。如办理的张某诈骗案中,张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将家中钱财用尽后,便以谎称预存电费有优惠的手段先后诈骗 10 多家商户近 40 万元人民币。

  四是行为隐蔽犯罪持续时间长。

  网络赌博主要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操作,基本为不公开状态,不少参赌人员均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初期不易被发现。如办理的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周某在网上非法购买并持有他人的多张信用卡用于网络赌博,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未被发现,直至销售信用卡的上家被查获后,周某才被查获。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开展禁赌警示教育活动。

  结合易发案件和典型案例,通过上门宣传、专题新闻报道、以案说法、学校教育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宣传揭示赌博特别是网络赌博活动的危害,从源头上遏制次生犯罪产生的土壤。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打击网络赌博活动合力。

  公安机关应加强同金融、电信、文化等部门的协同和合作,建立健全针对网络赌博活动的安全预警机制,主动屏蔽网络赌博信息,适时监管异常资金流向,积极摸排、及时发现相关案件线索;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此类案件,对于重大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要加强侦查、审判活动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形成惩治震慑。

  三是发展文体事业,引导群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城乡基层组织可以定期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不断充实民众休闲娱乐生活,防止沉迷于网络世界。文化、教育等部门应有意识地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观,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

  四是健全相关立法,依法开展长效治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责任,强化网上和网下协同治理,并依据现实情况,合理提高涉案金额巨大的网络赌博案件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建立完善举报网络赌博行为的激励机制,调动群众参与禁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