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让我终于从‘失信’困局中走了出来!”近日,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沈某冒着酷暑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向该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孔鹏表达谢意。
公司债务令她“失信”
“失信”问题是沈某多年来的一块心病。她在杭州A投资管理公司(下称“A公司”)做财务十几年。2017年年初公司效益开始不景气,同年3月,老板余某夫妇对外分两笔共借贷6500万元,并以公司名下两处房产作抵押,不惜支付高额利息也要维持公司运转。当时,身为公司财务的沈某也被出借方谷某要求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上签字。
2017年8月,谷某以A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保证金和利息为由,将A公司及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余某夫妇、沈某诉至法院并胜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余某夫妇和沈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我只是公司的一名职员,莫名背上这么沉重的债务,还成了‘失信’人员,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多年来,沈某担心自己连累家人,一直没有成家,也不愿接受父母赠予的房产。
抵押房产竟涉两案
然而,沈某没想到,麻烦远不止这些。
2023年6月,沈某在协助破产管理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收到了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一纸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面载明,A公司名下两处被抵押给谷某的房产已被列为刑事涉案财产,要求A公司破产管理人在上述两处房产被处置后协助将处置款划扣至法院指定账户。
A公司的这两处房产怎么会被民事生效裁判认定为借款抵押物的同时,又被列为刑事涉案财产呢?2023年9月27日,沈某以谷某并非适格原告、法院应当驳回谷某的起诉并撤销其失信信息为由,向临平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该案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
检察官核查发现,A公司的借款并非来自谷某,而是案外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张某通过谷某代持出借案涉借款给A公司,A公司将名下两处房产抵押给谷某并办理抵押登记。在收到案涉借款后,A公司已向张某所控制的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并陆续支付利息及服务费共计500余万元,但该事实却在A公司与谷某的民事诉讼中未被法院采信。根据张某的刑事判决结果,案涉借款实质为赃款,张某控制的公司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
虚假诉讼被改判
承办检察官认为,谷某明知自己并非实际债权人,仍配合案外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借案涉款项,后又签署相关材料配合张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实际主导本案诉讼过程的案外人张某以谷某的名义,否认A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与案涉借款有关,导致原审法院未认定A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并由此作出错误判决。
2023年10月20日,临平区检察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6月28日,该案由临平区法院重新审理后,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谷某的起诉,沈某等人的“失信”记录也被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