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生前做生意欠了债,其妻子陈某害怕夫妻共同房产被债权人申请执行,于是两次做局,先后与张甲、张乙伪造借条,蓄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事情败露后又恶意串通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调解文书,致使他人合法债权受损。经河南省漯河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提出抗诉,漯河市两级法院先后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驳回张甲、张乙诉讼请求。近日,漯河市检察院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07年,林某开始从事石子生意,因资金不足,欠了不少外债。2014年9月,林某因病去世。其父母和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林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由妻子陈某继承。
在林某去世前后,先后有10余名债权人起诉,涉及债务近200万元,但陈某拒不偿还借款。然而,其中两笔债务,陈某却主动出示借条,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这样截然不同态度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2012年初,林某身体每况愈下。陈某为了避免“被要账”,回老家找到了熟人张甲、张乙,请求他们帮忙,假装设定借款事项,实则方便日后转移房产。同年9月25日、9月27日,陈某先后以个人名义向张甲、张乙出示借条,借条内容涵盖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息方式等,并注明借款人为陈某。
丈夫林某去世后,陈某分别与张甲、张乙于2014年9月29日、10月21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由陈某的儿子作为张甲、张乙的代理人,在房产转让协议上署名,将陈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过户给张甲、张乙。
林某的债权人吴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5年1月7日向漯河市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1月21日判决陈某与张甲、张乙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将两处房产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陈某、张甲、张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眼见转移财产的骗局被识破,陈某再生一计。2016年7月7日,在陈某的授意下,张甲、张乙分别将陈某诉至漯河市舞阳县法院,要求陈某还款。经审理,舞阳县法院于同年8月19日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陈某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及利息。张甲、张乙随即申请对陈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导致其他后位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2023年1月,舞阳县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举报线索称,陈某与张甲、张乙两起民事调解案件均为同日起诉至法院,且债务人相同、案件类型相同、代理律师相同,此外代理律师在两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涉嫌虚假诉讼。舞阳县检察院将该情况上报漯河市检察院后,立即启动虚假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开展调查核实。
在阅卷中,办案检察官发现,陈某在其他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极力撇清其与丈夫林某的债务存在关联。但在张甲、张乙民间借贷案件中,陈某却一反常态,主动出示借条,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这有违常理。办案检察官对张甲、张乙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二人均务农,家庭负担较重,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并且,张甲在检察官对其询问时表示,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漯河市检察院认为,舞阳县法院针对陈某与张甲、张乙两起案件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明显不符,均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提起的民事虚假诉讼,遂于2023年8月向漯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漯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将两起案件发回舞阳县法院重审。舞阳县法院于同年12月作出裁定,驳回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涉及虚假诉讼线索,漯河市检察机关将相关线索移交至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