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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何多了80万元债务?
2024-06-04 10:17:00  来源:检察日报

  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检察官日前再次走访该县A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公司新任负责人汪某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然而,谁能想到,就在一年前,刚接手公司的汪某被一笔从天而降的80万元债务折磨得焦虑不已。

  2023年1月,汪某通过招商引资渠道接手了A公司。在梳理公司债务时,汪某发现,公司的账面债务为98万余元,而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额为178万余元。

  多出来的80万元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法院弄错了?想起此前在参加一次普法宣传活动时了解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汪某遂于2023年2月向金堂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受理案件后,金堂县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时任A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范某与该公司名下另外3家公司签订了178万余元的物资买卖合同。2021年7月至9月,A公司先后向这3家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合同履约金。2022年7月,范某为偿还与其亲属秦某之间的200万元私人债务,隐瞒A公司已经支付3家公司80万元物资款的事实,擅自将3家公司剩余的98万元债权以178万余元转让给了秦某。

  随后,A公司与秦某就债权债务相关事宜到金堂县法院进行调解。在债务承认、债权转让及司法确认过程中,A公司诉讼代理人未对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参与调解的各方未作实质性诉辩和对抗,即于次日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就这样,A公司原本剩余未付的98万余元债务被虚增为了178万余元,并具备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起案件是以特别程序办理的。检察机关能否对特别程序进行监督?”办案前期,法检两院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凝聚多方共识的基础上,法检两院明确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虽然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但当事人及案外人均有对该司法确认的裁定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应当保留其相应的救济途径。

  金堂县检察院检察官还对A公司会计、出纳、司法确认时的诉讼代理人及秦某等人进行了走访,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同时,对A公司、范某、秦某在转让债权前后的银行流水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比对,对债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固定了基础事实,即范某在转让债权前,A公司已支付货款80万元,其实际债务应为98万余元,而非178万余元,锁定了范某以“合法”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方式侵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证据。

  金堂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情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于是,2023年5月,该院依据该规定,向金堂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重新审查。最终,秦某放弃了虚假债权。日前,该案以和解的形式纠正了虚假的债权转让。

  “由于具备调解快、确认快、执行快的特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这一特别程序容易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青睐,但也容易成为虚假诉讼重灾区,这一点应当引起重视。”金堂县检察院检察长林伟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开展涉企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要按照监督规则的要求,准确适用监督手段,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着力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