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峰 沈悦
“感谢你们为我讨回了工伤赔偿金,这么多年的委屈终于到头了。”8月12日,65岁的赵忠紧紧握住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手说。
2014年6月,赵忠在一家建筑公司干活时,右手无名指被夹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并被认定为工伤。但建筑公司拒绝给付工伤赔偿金。赵忠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赵忠工伤待遇和费用6万余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江津区法院受理后,判决建筑公司向赵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6万余元。
赢了官司的赵忠终于松了口气。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建筑公司迟迟不肯履行法院判决。2016年1月,赵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建筑公司一笔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应收工程款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2月,江津区检察院检察官从法律援助律师处了解到赵忠的情况后,及时与赵忠取得联系。“我不懂法,后来才知道公司一直没给我购买工伤保险。”赵忠对检察官说。受理了赵忠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检察监督申请后,检察官仔细调阅执行案卷材料及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实地走访该公司的承建工程,终于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经查,2016年,江津区法院向建筑公司的服务方A单位送达了裁定书,冻结建筑公司在该单位的应收工程款,但A单位仍将工程款35万余元直接支付给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的一银行账户流水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该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存在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监督。
2021年6月28日,江津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并追究建筑公司、A单位的司法责任,并对A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予以罚款。江津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审查江津区检察院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恢复了该案的执行程序,并决定对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
8月3日,在江津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建筑公司因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工伤赔偿金及债务利息近10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