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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引领司法进步
2021-09-22 09: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永金

本案由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二审判决,改判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这起案件主要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影响范围大。涉案担保公司用类似方法过户的房产有十几套,涉案金额合计达500万元,引发了多起诉讼,债务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二是案件有一定的争议。对于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意见截然相反,且都是通过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同期作出的类似判决也存在审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这说明对该类案件,司法机关需要形成统一认识。这就要求我们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部署要求,做好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和类案监督。

做好精准监督,认定准确是前提,调查核实是保障。“精”就是监督质量高、效果好、引领性强,“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该案争议之所以很大,一方面是因为该案中的行为涉及到让与担保的问题。当时民法典还没有出台,各方对此认识不一;另一方面也是担保公司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法比较隐蔽,当事人仅凭自身的能力难以取得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检察机关多方调查核实后,才让真相水落石出。通过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深化对精准监督的理解,以民法典的精神和理念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努力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来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发展,不断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

做好类案监督,案件数量是表象,提高质量是关键。通常来说,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就可以称为类案。而本案中担保公司所涉的十余起案件发生在相似的主体之间,案件事实非常相近,但是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上却存在“类案异判”的情况,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类案监督的关键在于对争议焦点深入研究、达成司法共识,从而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在该案的相关事实查清后,类似案件法院有的已经自行启动再审,有的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的权益已经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可见,在抓好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并不需要为了追求办案数量而逐案抗诉,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典型个案进行高质量监督,同样能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