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的建议,后期我会通过提出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近日,江阴市检察院公开听证室里,申诉人郭某在听取检察官、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自己案件的分析评议后,表示认可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案的申诉人郭某受雇于顾某,从事金属制造生意。后郭某向顾某借款,并将自己的机器抵押给了顾某。因经营不善,郭某无力偿还剩余债务,顾某便将抵押的机器拉走变卖,得款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厂房租金和原料款。郭某得知后,认为顾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遂报警。公安机关经过初查,认为郭某、顾某双方系经济纠纷,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郭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为彰显公平正义,实现矛盾化解,江阴市检察院收到郭某的申诉请求后,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就公安机关原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恰当、检察机关是否要进行立案监督进行论证分析。
公开听证中,主持人暨申诉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出示了相关调查证据,申诉人郭某、原案当事人顾某分别陈述各自意见、观点,原案侦查人员详细阐述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依据事实认定、处理建议作出评议结果,一致认为顾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顾某对你的设备属于合法占有,你们之间的动产抵押协议也证实了这点,因此顾某不构成盗窃罪,但按照法律规定,出卖设备所得款项应由你的全部债权人按比例一起受偿,你曾因经营不善将机器也抵押给了顾某峰,因而顾某不得单独受偿,他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检察官同时建议郭某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进行维权。郭某对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后作出不立案监督决定的处理结果表示接受和认可。
今年以来,江阴市检察院进一步延伸信访工作,不断探索实践信访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模式,优化评议小组人员结构,增强法律说理和信访案件办理能力,耐心答复申诉人申诉请求,提升申诉人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