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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还是自己摔伤,谁来认定
2019-04-09 09:1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吟丰 陈宇 张思敏

  因邻居在楼上晒衣滴水影响店铺经营,楼下水果店老板气愤之下指使他人上门滋事,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近日,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湘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陈彦霖、郭毅故意伤害案,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陈彦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郭毅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陈彦霖因其所经营的水果店与被害人袁某住所及门店毗邻,双方长期存在邻里矛盾。2015年10月1日,陈彦霖新店开业,袁某在楼上晒衣服滴水影响该水果店经营,双方发生纠纷。当日20时许,陈彦霖联系郭毅,指使其找袁某借机生事。于是郭毅叫人来到袁某住所,双方在门外发生口角,郭毅遂对袁某拳打脚踢,致袁某受伤后逃离现场。

  袁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分别进行了三次CT三维检查。第一次被鉴定为轻微伤,之后两次均被鉴定为右侧4-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根据陈彦霖申请,法院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无法明确右侧4-7肋骨骨折是否为冲突当日外伤所致,故而对袁某的损伤程度暂不予评定。同时郭毅辩称,当天他离开现场时袁某在后面追赶时摔了一跤,袁某的伤情不能排除系自己摔伤所致。

  2017年12月11日,岳塘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袁某轻伤二级的损伤系两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不能排除袁某在案发后因其他原因致伤的合理怀疑,故判处陈彦霖、郭毅无罪。

  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袁某的轻伤二级损伤可以认定系陈彦霖、郭毅两人的行为造成,遂提出抗诉。

  岳塘区检察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只需要对袁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至于袁某的损伤系被何人导致,陈彦霖、郭毅的行为与袁某的伤情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则应当由司法工作人员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和分析说明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职责、专业范围,应当不予采信。同时,该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袁某在被打受伤后到被检查出肋骨骨折期间没有其他致伤因素,肋骨骨折系陈彦霖、郭毅的行为导致。

  湘潭市检察院支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当庭提交了湖南省法医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意见,用以证明袁某的轻伤损伤程度足以认定。

  湘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被殴打导致右侧4-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原判对此未予认定,法院予以纠正,遂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作出前述改判。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