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的儿子去年在县城花园湾买了一套房,后来儿子把老两口接到县城居住。王大爷年过六十,在家有农活干,在县城无事可做,每天下午都养成去花园湾广场散步的习惯。一天下午,王大爷从广场散步到河岸边,突然蹿出一只小黄狗在其左小腿上猛咬了一口。王大爷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经半个月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经多方打探,王大爷得知此流浪狗是花园村刘某所遗弃。王大爷找到刘某索赔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
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他已经将该黄狗遗弃,不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或管理的义务,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王大爷医药费1800元。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宠物狗,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宠物狗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当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以及疏于管理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将狗遗弃,在遗弃期间,狗咬伤了王大爷,刘某作为原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称其已将该狗遗弃,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或管理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
遗弃、逃逸动物,称为丧失占有的动物,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动物遗弃或者动物逃逸,而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失去了对该动物的占有。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尽管原所有人(刘某)已经放弃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抛弃动物的原所有人(刘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设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收养,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领了该动物,是该动物事实上的占有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