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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讨薪是权利 莽撞讨薪会犯法
2019-02-18 15:2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兆利

  去年年初,小陈来到一家玩具厂打工,他与用人单位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为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陈觉得车间内环境恶劣,就找到玩具厂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说:“在试用期内,你给厂里造成大量原材料损失,所以我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小陈不同意老板的说法,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事后,小陈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原来的工作车间,用铁棍砸坏了生产线上20台缝纫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最终,小陈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年终岁尾,往往是各类欠薪纠纷尤其是农民工讨薪纠纷的高发期。现实生活中,有的权利人为讨薪不计后果,冲动之下采取诸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盗窃、抢夺等极端手段,结果落个身陷囹圄的下场。

  本案中,小陈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小陈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玩具厂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据此,小陈完全可以收集自己在该玩具厂承担工作的有关证据,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陈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的教训提醒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莽撞行事。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