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之所以称为国家大典,不仅因为工程浩大,而且也因耗费巨多。尽管秋审程序形式大于实质,但毕竟在层层审转复核的秋审前置准备程序上严格监督了司法审判,同时将法权最后收归到最高,震慑了司法腐败和司法擅断,实现了民众对公正司法的最朴素期待。
为了显示对死刑的慎重,清代延续并发展了自明朝以来的会审制度。会审最早可追溯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出现的死刑复奏制度。清代会审制度主要包括秋审和朝审。秋审和朝审都是对在押死刑犯(绞立决和斩立决除外)进行会同审理的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会审制度产生于顺治年间,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比较详细周密的会审程序,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在死刑适用方面的慎重,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地方司法、平反冤狱的作用。秋审和朝审的差别在于,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适用的时间不同。朝审主要适用的对象是“刑部见监重犯”,包括当时发生在京城附近以及刑部审判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适用时间略晚于秋审,但在适用程序上两者基本相同。
每年秋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朝房,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和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詹事、科道等政府主要官员共同参与、审理各省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即是秋审。秋审到康熙十二年(1673年)正式成为复核全国范围内死刑案件的最终程序,一直沿用到清末,被称为国家大典,为此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加以规范,皇帝时有亲临。
为了确保秋审能够顺利进行,地方各级官员以及刑部等要做大量准备。秋审所审理的案件是各省上奏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而在地方有权审理死刑案件的是州县一级,故各项准备工作从州县开始。州县在年初时就要将经过初审的死刑案件登记造册,然后将案犯清册逐级报送给知府、按察使(臬司),最后报给督抚,同时要将犯人押解到府和省。省一级则由按察使负责全省的秋审事宜。按察使在复核审理完各州县押解到省的死囚后,会将案件详情向上级督抚汇报。督抚作为省级最高司法长官,在收到按察使的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复审。审理完毕后,各省督抚将所有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的简单记录,包括案犯刑名、案由等,汇集到一个题本内上奏皇帝,同时将副本抄送刑部。这便是清代的逐级审转复核制。
为了确保各省能准时将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送达刑部,清代专门规定了各省报送案件清册的最后时间。按照距离京城远近来确定报送时间,一般距离越远的,要求越早报送,例如福建是正月三十日,江苏是二月初十日,山东是三月初十日,直隶是三月三十日。各地在报送最后时间之前审结的案件,均可纳入当年的秋审程序。
朝廷负责秋审事宜的是刑部,最早具体由刑部的四川司负责,后在雍正十三年(1735年)设立了专门负责办理秋审事务的总办秋审处。从年初开始,刑部各司将各省报送本司的应纳入秋审复核的死刑案件分类编册,交由司员经两遍详细留阅后出具看语,然后送秋审处逐一斟酌后出具意见,再呈送给刑部堂官审阅。刑部堂官拟定意见后,会将案件材料及刑部意见在会审前送给九卿、詹事、科道等参与秋审会审的官员先行查阅。到此,秋审前的准备工作方告结束。
准备工作结束后,刑部会确定在八月上旬的某一天举行秋审大典。参加人员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和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詹事、科道等主要官员,有时达到数百人。会审时,由刑部书吏按清册分省逐一简单宣读案情,包括犯人姓名、罪状、拟定的结论等,然后由参审官员就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异议的官员可直接就该案上奏皇帝。由于案件数量众多,且已经过多轮复核,一般情况下官员不会提出异议。因此,秋审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会审后,刑部代表全体参审官员将各省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分别向皇帝奏报。若是情实,应当将犯人马上处决,但还需经过勾决程序。这一程序由皇帝完成,展现了皇帝的最终权威。皇帝根据参加秋审官员上奏的材料,在钦天监选定的勾决之日,身穿素服,亲自或者命令大学士按照其指示在相应的名单上进行勾决。勾决之后,各省要在霜降之后冬至以前执行死刑。这也是中国传统“秋冬行刑”的制度要求。到此,整个秋审程序宣告结束。虽然,生杀予夺的大权历来为皇帝所控制,是皇权的重要体现,但传统慎刑观念极大制约了皇帝对死刑权的掌控。
秋审之所以被称为国家大典,不仅因为工程浩大,而且也因耗费巨多。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其《秋审事宜》一文中写道:“每年办理秋审,动支户部银五千两。”但实际花费远超于此,因为地方押解犯人等费用并未算入其中,均由地方自行解决。清末各地盗匪众多,押解费用陡增,成为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各属以解省需费赔累难支,因而消弭讳饬。”地方只能故意隐瞒重大盗匪案件,以解决财政危机。尽管秋审程序形式大于实质,但毕竟在层层审转复核的秋审前置准备程序上严格监督了司法审判,同时将法权最后收归到最高层,震慑了司法腐败和司法擅断,实现了民众对公正司法的最朴素期待。
(杨源哲 沈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