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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释法优于修法”
2020-11-16 08:56:00  来源:检察日报

  贺志军

  2020年6月,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就我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取消“重大损失”要素,修改为情节犯。这一修法动议可能是履行2020年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义务的应对表现。考察该协议中英文本可以发现,“取消义务”仅涉及我国启动刑事调查时应取消“商业秘密权利人证实实际损失”的条件,与“重大损失”的入罪门槛无涉;“列入义务”仅涉及入罪行为类型的范围设定,也未涉及是否设定“定量”的入罪门槛。相反,现阶段我国保留“重大损失”的入罪门槛地位仍具有合理性。我国履约宜采取“释法优于修法”的策略,重新认识商业秘密致损机制和设计其定损机制,以此解决“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不能的问题。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