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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抗“疫”五大维度
2020-02-25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詹文渝 吴军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最高检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检察机关如何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担当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加以思考:

  探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局)部署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强化履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针对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等等,及时总结分析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依法及时督促相应的监管部门全面履职,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存在的病原体传播。

  依法开展打击哄抬物价和虚假广告的公益诉讼。根据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因此,针对疫情期间不明码标价、明显违反市场规律哄抬物价以及虚假发布药品广告违法促销药品等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回应群众反映和舆论关切的,或者未依法监管的,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可以依法督促其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推动解决一批舆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问题,助推防控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

  依法开展对生产、销售假药及不符合标准口罩等防护用品的公益诉讼。对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及不符合标准口罩等防护用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一体化监督”的理念,对生产、销售行为人依照刑法第130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一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而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对农贸市场、超市、网络餐饮等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行为的公益诉讼。认真贯彻最高检深化“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和《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对疫情期间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加强排查,对发现的证照不全、食材卫生不达标等问题,特别是对网络外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过期等违法情形,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监督建议,确保疫情期间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依法开展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公益诉讼。为防止疫情期间的疾病传播,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立足职能,对于发现线索的,积极开展巡查等工作,详细了解医疗机构及集中处置单位等有关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台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发现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从而防止疫情扩散和环境污染。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检察长、检察五部主任)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