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
刘某在山洞内非法储存大量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查获。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刘某系灵川县大境乡某矿厂的主要负责人。该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1982年,主要从事铅、锌矿开采和销售。截至2010年6月4日,该厂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均已失效。
2010年4月至10月,刘某以该厂修筑矿山道路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炸药、雷管等爆炸物。除了将这些爆炸物用于修筑矿山道路,维持非法生产外,刘某还将部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用于建设矿山矿洞巷道、矿坪,并将未用完的爆炸物非法储存在矿厂山洞内。
由于这些爆炸物长期无人看管,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经群众举报,201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山洞内查获刘某非法储存的乳化炸药1436千克,导爆管雷管1.2万余发、瞬发雷管706发。经鉴定,爆炸物均能正常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