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某鱼塘从事昂公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孔雀石绿。其向鱼贩子姚某出售使用过孔雀石绿的昂公,该批昂公经姚某转售至某市场,经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述昂公被检出孔雀石绿成分。姚某得知后报警,张某所在地公安出警且张某不承认自己使用孔雀石绿犯罪事实。后市场辖区公安人员于找到张某,告知其养殖场内出产的昂公内检测出疑似孔雀石绿成分,张某表示愿意配合工作,并随同办案人员配合调查。但在首次询问笔录中,张某没有交代2016年使用过孔雀石绿的犯罪事实,其在之后的讯问笔录中详细讲述了犯罪事实。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要件。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首先张某到案行为不是自动投案。案发后,其没有主动投案,也非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因市场辖区公安人员在张某销售出的“昂公”检出孔雀石绿成分,掌握其有重大犯罪嫌疑基础上,赶赴其所在地,要求其一同配合调查,其虽然其表现为配合,但非主观上自愿、主动投案行为;其次,张某不如实供述情节。案发后,当地公安出警询问时,其没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市场辖区公安人员掌握其犯罪事实,赶赴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时,其也没有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在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后,讯问笔录中被迫交代所有犯罪事实。可以看出,张某案发后没有认罪、悔罪主观表现,也没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和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