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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开“电玩城”之名,组织赌博
2018-09-06 13:4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树合 孔利

  电玩城、游戏厅,看似轻松的娱乐场所,有的却是披着娱乐伪装的赌博场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置捕鱼机、老虎机等设备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近日,经山东省曲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11月以来,王某在曲阜市西关大街某房屋内开设“电玩城”,设置捕鱼机供人赌博,并雇用孔某负责收钱、上分、退分等。孔某先后收取了2.1万余元赌资,并转交给王某。

  2018年1月14日,曲阜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该赌场内,将孔某、正在赌博的吴某、张某(三人均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当场抓获,扣押现金4000元、捕鱼机三台。

  经鉴定,其中两台捕鱼机每台各有8个机位供8人进行赌博,一台捕鱼机有10个机位供10人进行赌博,以上游戏机共计26台,均具有赌博功能。

  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那么,实践中如何区分赌博机和游戏机?如何鉴别是否属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行为呢?

  办案检察官解释道,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根据该意见规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就能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