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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追诉的于某某妨害公务案宣判
2017-01-04 09:14:00  来源:

   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追诉的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于某某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审查,被告人于某某和其子于2016年2月26日下午,在盐都区新区盐枕路刘迁小区路段,谩骂、殴打、阻止交警侍某某等人依法执行公务,致执法记录仪持钩损坏,反光背心撕坏,并阻拦警车离开现场一小时左右。经法医鉴定,侍某某外伤后双耳听力减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