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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又犯事儿?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如东检察官:被判缓刑更应珍惜
2019-11-14 09:2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被告人葛某某,你作为成年人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内更应该遵纪守法,杜绝酒后、无证驾驶,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近日,重新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的葛某某拿到刑事判决书后在法庭上悔恨不已。

  事情还要从三年前的一起盗窃案说起。2017年3月16日,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拿到缓刑判决书的葛某某表示以后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然后随着时间的流逝,葛某某脑子里的弦却越来越松。2018年12月29日,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某镇国营农场村部门前路段,遇被害人刘某某同向步行,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并于同月31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就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认定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与前罪并罚。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葛某某盗窃罪的缓刑判决,对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收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目的在于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被判缓刑的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待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缓刑则会被撤销。如果构成新的犯罪的,则会被数罪并罚。虽然葛某某所犯的新罪系过失犯罪,但根据葛某某所犯新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且其存在酒后、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吴泱、杨利红)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