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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亿元被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11-14 09:2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0年初至2011年底,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以某新能源公司人员身份,以其公司名下的徐州某投资公司名义,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自己原单位办公室内,通过退休的同事姚某某(因脑溢血已死亡)的介绍后,为了提取代理佣金,向徐州不特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该新能源公司高息返利的集资信息,投资人将投资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尚某某,尚某某再将投资款转给某新能源公司负责人(已判刑),并由该公司向投资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投资加盟分红证》、新能源项目出资证、股金确认书 、《员工股权证》等投资证明。。

  经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尚某某为某新能源公司集资达1.16亿余元,后造成被集资人的本息不能返还。根据报案统计有258人的投资资金4023.8万元不能返还,造成直接损失3297.005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2019年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尚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9月5日,云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示】

  企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虽用于企业发展,并归还投资人本息,但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法律惩处,参与企业集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直接责任人惩处。投资人切不可轻信暴利返息,谨防集资造成巨额损失。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损失需自担。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