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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却把自己也“捕获”了 扬州广陵检察官:捕捞作业要规范谨慎
2019-11-14 09:1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螺蛳鲜美,这使不少渔民捕捞螺蛳赚钱。但是螺蛳的捕捞也要讲求方法,非法捕捞超过500公斤将面临刑事处罚。日前,扬州市的四名渔民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螺蛳达600多公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13日凌晨,渔民于某和其丈夫、妹妹以及妹夫四人来到扬州市广陵区某乡镇的一条河边,用网眼大小为7mm*7mm的抄网捕捞螺蛳。两三个小时后,四人就捕获了12袋螺蛳。随后又继续到附近一个鱼塘捞螺蛳,结果被看鱼塘的村民发现。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四人抓获,并缴获抄网2把及捕捞的螺蛳658.55公斤。归案后,四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事螺蛳被警方全部放生。

  经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抄网为耙刺类渔具,网目尺寸只有7毫米,依靠拖曳方式作业,这种渔具操作简单,作业范围和捕捞强度比较广,但捕捞的选择性差,大小通吃。在作业过程中,对所经水域破坏严重,会对水体透明度、渔业资源等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该渔具属于“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采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重量达500公斤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广陵区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声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螺蛳也是水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维持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水体环境,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刑事的处罚。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