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相关当事人应赔偿
2018-03-05 10:09:00  来源:法宣在线
 

   2012年4月22日15时44分许,位于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庙村精米厂旁草堆发生火灾,乌鲁木齐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随即调派辖区振兴路消防中队的3辆消防车和1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火灾于4月23日1时30分扑灭结束。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米东区大队对该起火灾进行了现场走访和勘查。现场走访的情况为:据第一发现者苏翠芳反映:当时从着火稻草堆垛前走过,现场风很大其当时走到马付云草制品加工厂稻草堆垛前,发现堆垛上方的电线在打火,可以看见电线上的火星像电焊一样在往下掉火星,火星掉落在电线下的稻草堆垛上,然后就看见稻草堆垛顶部着火了。现场勘查的情况为:燃烧物为稻草,着火稻草堆垛西侧为空地,北侧为牛场,东侧住户距离着火堆垛约20米,周围无明火及外来火源残留物,现场上方电线有明显短路痕迹。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确定: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燃烧物稻草堆垛,火灾原因为电线短路打火火星掉落在稻草堆垛顶部引发火灾。另外,在留子庙村精米厂旁实际有两路电线,一路为通过金成肉牛合作社的4根电线,另一路为通往马再军家中的私人照明线路。其中通往金成肉牛合作社的4根电线在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电业局所挂名的用户为腊成虎,但实际上是金成肉牛合作社和张宏全合作所拉,这4根电线均为裸线,供电电压为380V。通往马再军家中的私人照明线路为2根,并非裸线。在火灾认定书中所指的东侧住户实际上就是指马再军家。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米东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新疆金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被告张宏全共同向原告马付云赔偿损失42000元(60000元×7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付云要求被告韩金荣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马付云要求被告腊成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被告新疆金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被告张宏全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张宏全、新疆金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2月1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马付云财产损失35000元;二、张宏全、新疆金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完第一项给付义务之后,其二人与马付云之间就本次损害赔偿再无任何纠纷;三、马付云放弃对原审被告韩金荣、腊成虎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米东区大队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依该火灾认定书,本起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打火火星掉落在稻草堆垛而引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庭又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该起火灾发生地点位于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庙村精米厂旁,在精米厂旁实际有两路电线,一路为通往金成肉牛合作社的4根电线,另一路为通往马再军家中的私人照明线路。到底是因为通往金成肉牛合作社的这4根电线还是通往马再军家中的私人照明电线引发该起火灾是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首先,通往马再军家中的私人照明线路并非裸线,而通往金成肉牛合作社的这4根电线均为裸线,且在火灾当日风很大;其次,在火灾认定书中确定现场上方电线有明显短路痕迹,结合从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米东区大队所调取的现场图片可以看出,稻草堆垛上方确实有几根电线的图像,明显多于私人照明线路的2根电线;基于上述分析,本院确定火灾认定书中所指的电线短路打火即指通往金成肉牛合作社的这4根电线短路打火。这4根电线的用户虽然在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电业局登记为腊成虎,但从庭审调查的事实来看,实际上为腊成虎代表金成肉牛合作社与张宏全合作所拉,因此,因该电线短路打火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由金成肉牛合作社和张宏全共同承担。稻草作为易燃物,原告在电线下方予以堆放,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金成肉牛合作社和张宏全3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韩金荣、腊成虎承担责任,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据拟证实该起火灾所烧毁的稻草和草帘子的数量,但以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大火所烧毁的稻草和草帘子的具体数量,现该起火灾所造成的具体财产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由于电线短路打火火星掉落在稻草堆垛,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结合原告在米东区公安局的报警记录、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本院对稻草和草帘子的价格所做的市场调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酌情确定原告因该起火灾所造成的稻草和草帘子的损失为60000元。至于原告所主张的铲车花费3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金成肉牛合作社和张宏全应当向原告承担60000元的70%,合计42000元。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