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出卖树苗受阻挠 过错方须赔偿树苗损失
2018-03-05 10:07:00  来源:法宣在线
 

   2010年11月,彭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将其承包经营的130亩土地出租给彭某从事苗木种植等生产经营。彭某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果树苗,投入大量资金及人力、物力。三年后,该承包土地上的树苗成型,可以出售。2014年11月,彭某联系好了购买树苗的企业及个人,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当彭某雇人及车辆在承包地里挖树苗时,李某夫妇二人上前阻挡,致使彭某挖出的树苗无法运出,枯死在地边及地里。彭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夫妇赔偿树苗损失、鉴定费、支出的劳务费、雇车损失共15000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侵权行为成立

   2015年4月29日,在彭某曾起诉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李某认可其妻子王某阻拦彭某拉树苗,并承认共阻拦过三次,就彭某挖出的树苗数量,其认可的树苗有230棵。由此可以看出,李某存在侵害彭某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官现场勘验,确认树苗损毁数量

   2015年8月26日,本院经现场勘验,林地里面堆放着被挖出的树苗有50多棵,林地旁路边堆放的树苗有200棵。李某在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认可现场路边有230棵树苗,法官现场勘验地里面有50多棵树苗。综合上述,可以确认被挖出并死亡的树苗至少有280棵,经与彭某确认,同意按280棵树苗价值主张赔偿。

   法院认定被损树苗总价值

   因彭某与李某夫妇双方对树苗价值无法协商一致,诉中经彭某申请,C价格有限责任事务所于作出价格评估报告对被挖出的树苗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为5896元,同时,彭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李某夫妇对树苗市场价值评估不认可,法院认为该价值是鉴定机构依法做出,李某夫妇不认可没有合法的理由及依据,因此,法院对树苗损失5896元及鉴定费2000元予以确认。

   法院对彭某主张的其他费用不认可

  彭某主张的其他损失:雇车拉树苗费用600元、劳务费支出7200元(每挖一棵树苗3元,实际挖出450棵,计1350元;雇人装、拉树苗,13个人,每人每天150元,共三天,计5850元),李某夫妇对此不认可,法院认为,树苗长在地里,彭某雇人挖树苗,雇人拉、装树苗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人工费及租车费用,但彭某卖的是挖出的树苗,其市场价值中理应包含种植树苗所付出的所有人力、物力、财力相对应的价值,此诉讼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主张,因此,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确认彭某损失为:树苗损失5896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7896元。

   【法院判决】

   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彭某承包李某夫妇位于昌吉市某乡的地,用于种植树苗,彭某作为承包方,就其地上附着物有权予以处置。李某夫妇阻挠李某挖树苗、拉、运树苗,致使被挖出的树苗枯死在地中,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因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李某夫妇赔偿彭某78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