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检察长
陈军波
近年来,我院牢固树立“企业为先、精准服务、效果至上”理念,主动延伸服务触角,从做好每一个环节,办好每一起案件入手,把控好“五个度”,为民企发展提供全方位检察保障。
立足检察职能,打击涉民企犯罪“有硬度”。我院依法履行逮捕公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送上“定心丸”。在成功办理严重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苏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后,我们持续发力,督促公安机关将该案15名漏网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有力震慑了此类滋扰企业的“软暴力”犯罪。
采取系列举措,全面护航民企“有深度”。我院从检察保障的角度多项举措,稳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全面推进落实。同时,制定开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对具体工作职责进行深化细化。与工商联会签《关于加强协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改进办案思路,办理涉民企案件“有温度”。我院积极适应新形势,主动改变办案思路,改进办案方式,坚持做到“三个考虑”“四个避免”,使案件办理体现法律温度。“三个考虑”即在办理涉企案件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在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维护企业正常运行,在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四个避免”即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声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民企权益“有力度”。我院深入开展涉企业执行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依法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民事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有效实现。如在办理某招商引资民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我们发现法院未依法调查被拍卖物权属状况,违法将企业租用的集体用地以三次流拍价抵给申请执行人,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决定立案监督后,我院制发检察建议多次跟进,督促法院依法撤销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确保执行款项顺利到位,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拓展服务渠道,多环节发力护企“有宽度”。我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新设立了企业服务窗口,提供快捷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检察服务;通过信、访、网、电等渠道获取民营企业人员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事项7件7人,均予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涉民企“挂案”集中清理行动,排查影响民营企业经营的“挂案”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