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指出了服务保障首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思想: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首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依靠法治保护环境。围绕蓝天保卫战、碧水攻坚战和净土持久战,全面履行检察监督宪法职责,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
《实施方案》提出了服务保障首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首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以坚持服务大局、主动作为,坚持问题导向、求真务实,坚持法治思维、司法为民,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坚持全局意识、协调配合为基本原则。
《实施方案》明确了服务保障首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将服务保障首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重点工作部署推动。二是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统筹指导,明确责任分工,找准工作切入点,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阶段目标。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力求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督查职能作用,通过专项督查、情况通报等方式,对各院、各部门落实服务保障首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实施方案》重点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法律震慑。依法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各类犯罪和阻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犯罪,统一案件认定标准,对危害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有力的刑事震慑。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注重公益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实现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工作的良好效果。推进涉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加强从源头上打击处理,打早打小,依法从严处理,维护首都发展良好生态环境。
《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合力作用。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统一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的证据移送标准,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积极争取共享信息资源,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
《实施方案》重点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维护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持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力度,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监督,灵活运用诉讼监督情况通报、综合性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办理涉生态环境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监督,提升监督效果。持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力度,重点关注涉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案件,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支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机关有效提升依法履职水平,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实施方案》重点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加强首都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找准民事公益诉讼与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结合点。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功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合力常态化,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工作作为重点和重心,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纠正功能。以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通过履职办案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落实到位,重点关注环保、水务、国土、园林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与监察委协作配合,构建双重保障,积极与监察委沟通协调,依照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协作配合工作规则的规定,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重点完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线索的统一管理,检察管理监督部门应强化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办理流程监控的全覆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力量建设,深化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的专业化建设,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加强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办案工作通报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全面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机制建设,重点加强与环保、水务、规土委、园林绿化、交通委、农委、住建委、城管等行政机关搭建协作“直通车”,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加强普法意识,注重法治宣传,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使每一起案件都成为鲜活生动的普法公开课,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