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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成交后 案外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2023-01-19 09:5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胥三燕 丁玲

  【案情】

  丁某与徐某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徐某赔偿丁某各类损失26.5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徐某名下的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后房屋由买受人李某竞买成交,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转至李某名下。案外人徐某的丈夫刘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称徐某仅占有该案涉房屋20%的份额,自己占有80%的份额,法院拍卖前未告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涉案拍卖,中止执行。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是在执行终结前,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情形,而房产拍卖仅是执行程序一个环节,执行尚未终结,故案外人在拍卖成交后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法院完成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前提出,即应在房屋拍卖成交送达竞买人前提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即执行标的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的意思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本案中,异议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系夫妻关系,法院在拍卖前将拍卖公告等法律文书张贴于案涉房屋的门上,刘某与徐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其在房屋拍卖前就知道房产拍卖信息,其应当在拍卖前提出执行异议。房屋拍卖后,买受人李某系案外人,并非案件当事人,李某竞买成功,法院作出房屋成交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李某,至此案涉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故案外人在房屋拍卖成交后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