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2017-01-19 12:11:00  来源:

   1月4日上午,我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亲属周某实施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000元。

  2016年10月13日,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苏2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盐都区龙冈镇新冈加油站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周某某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支付赔偿金。

  我院控申部门在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了被害人亲属周某,告知其享有司法救助的权利。经谈话得知,被害人周某某妻子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大女儿有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女婿在其外孙女两岁时即抛弃家庭再无音讯,全家仅依靠周某某生前务农、打工维持生活,目前经济非常困难。根据这一情况,我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被害人亲属发放了救助金2000元。

  周某对检察院的人文关怀表示感谢。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