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听证员库、优化听证员队伍结构,助力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第二届听证员进行增补选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计划选任听证员5名左右。
二、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从聘任之日起算。原则上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换届延期,则任期自动延续到下届任期开始之前。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选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在盐都区境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选任:
1. 具备财会、教育、医学、环保、工程、心理、知识产权等专业资质与从业经历;
2. 长期从事基层治理、人民调解、群众工作;
3. 有检察听证、社会监督相关工作经验。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已担任其他检察院的听证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本院干警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3.因违法违纪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被取消听证员库成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四、听证员职责和保障
(一)职责
1.听证员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在本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发表意见。
2.听证员参加检察听证工作,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二)保障
听证员因参加听证产生的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选任方式
采取单位组织推荐+个人自愿自荐+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三种渠道并行的方式:
1. 组织推荐: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推荐人选,征得本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个人自荐:符合条件公民自主报名,报名表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3. 定向邀请:根据专业缺口,主动邀请行业专家、基层骨干入库。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增补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公告之日起至7月20日,逾期报名不予受理(以收到报名材料时间为准)。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15-69979013。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2.报名途径
本次听证员选任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1)个人自愿报名的,下载、填写附件《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连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等报名材料的扫描件或照片(有单位的要征得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加盖社区或行业协会公章),于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1058416482@qq.com。(邮件标题上注明“姓名+听证员报名材料”)
(2)单位推荐的,除上述要求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单位意见一栏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查考察
对报名和推荐人员对照选任条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察。
(四)确定拟任人选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任人选。
(五)公示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告
拟任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本院作出听证员选任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