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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贿赂业务指南
2018-01-08 09:01:00  来源:
 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各章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进行依法侦查。

  反贪污贿赂的业务范围: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第388条之一); 

  (六)行贿案(第389条、第393条); 

  (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第390条之一); 

  (八)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九)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十)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