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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更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2022-03-21 08:52:00  来源:检察日报

卞建林

□围绕少捕慎诉慎押,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加强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逮捕羁押和刑事追诉,在促进人权保障、减少社会对抗、加强司法修复、推动诉源治理层面成效显著。

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价值功能。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大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围绕少捕慎诉慎押,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加强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逮捕羁押和刑事追诉,在促进人权保障、减少社会对抗、加强司法修复、推动诉源治理层面成效显著。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举措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党中央首次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检察工作的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出更高要求,蕴含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等重要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民营企业涉罪案件领域较早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并在两类特殊主体涉罪案件中贯彻少捕慎诉,取得较好的社会修复效果。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张军检察长强调,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做实。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优化检察职能行使,以更合理、更文明的刑事程序运行方式落实国家刑罚权,有助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价值功能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司法机关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启动刑事公诉程序应当依法、审慎、合比例,其深层理论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诉讼程序中三个“必要性”问题慎重考量,即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与追诉必要性。“少捕”要求检察机关谨慎适用逮捕措施,通过审查批捕程序着重审查逮捕必要性,在个案中考量刑罚要件、证据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合采用逮捕措施。“慎押”要求检察机关审慎适用审前羁押措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着重解决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问题,评估支撑逮捕必要性的情况是否改变,对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以及继续羁押的合法性一并审查。“慎诉”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加强对追诉必要性的审查,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对虽符合起诉条件但无追诉必要,且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被追诉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少捕慎诉慎押具有加强人权保障、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项价值功能。少捕慎押要求检察机关谨慎行使逮捕羁押措施,尽可能降低逮捕羁押适用率,通过非羁押措施实现诉讼保障目的,体现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对无罪推定精神的贯彻,肯定未决状态下的被追诉人在法律层面的无罪地位,尽可能降低审前对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限制,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慎诉要求检察机关谨慎提起公诉,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在大量轻罪案件中以不起诉处理督促被追诉人认罪悔罪,有助于落实刑法谦抑性、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尽可能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逮捕羁押与刑事追诉,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少捕慎诉慎押实践成果丰硕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依法能动履职,围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展开丰富的实践。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选择三类重点案件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也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为巩固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成果,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时间延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将专项活动覆盖的案件范围扩展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扩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至10个省级检察院、61个市级检察院、381个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运行情况总体良好,截至2021年12月底,第二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00余件。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对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进一步深化政策落实提供指导。

2021年,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功效逐步显现,不捕率、不诉率上升,诉前羁押率有效降低。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2021年,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辅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促进形成共识,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37.4%,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下降11.2%。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捕后可不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5.6万人,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1年42.7%。山东、浙江等地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监管,取保候审无一人失联。

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检察机关获得多方面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第一,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慎评估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慎评估,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法律要件,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有效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审前羁押,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第二,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加强案件释法说理。检察机关通过羁押听证程序听取侦辩等各方意见,以相对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查,对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羁押措施适用的理解与认可,落实检察官普法责任,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第三,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审慎判断追诉必要性,对部分涉罪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督促涉案企业作出承诺并落实合规整改。此举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企业治理的重要体现,在避免企业无法经营以至退市倒闭的同时,通过合规整改预防企业再次违法犯罪,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职在司法办案,责在以法律监督促诉源治理,做好标本兼治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2022年是检察质量建设年,检察机关应持续强化检察职能作用,从办案理念、办案方式、考核机制等多方面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升检察工作质量,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