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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款迟迟不到位 南通市海门区检察官释法说理终见成效
2022-03-21 08:4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这个事故到现在已经快三年了,他终于把该赔的钱赔给我了!”王二花拿着交通事故的赔偿款,长舒了一口气。

事情还要从三年前说起。2019年9月17日傍晚,姜大永闲来无事开着借来的摩托车去兜风,追尾了开着电瓶车的王二花,姜大永因为驾驶证早已过期,惊慌之下弃车逃逸,事故造成王二花重伤。民警通过查询车牌号联系到了车主羌小华,又通过羌小华找到了车辆实际所有人曹小美,最后在曹小美的劝说下,驾驶人姜大永于次日上午投案自首,交警部门判定姜大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者找到了,赔偿却迟迟没有落实。羌小华认为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曹小美在事发后不久因公司倒闭欠款跑路;姜大永多年前被判死缓,服刑近二十年,刑满释放刚两年,没有积蓄。此外,经查询,涉案车辆竟已多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连最基本的交强险都没有投保。被害人王二花只能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由于曹小美作为实际所有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由曹小美、姜大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曹小美下落不明,姜大永给了2万元钱以后就拒绝继续赔付,赔偿陷入僵局。

2022年2月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姜大永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了解到该案赔偿困难的情况后,检察官立即传唤姜大永,讲明利害关系,向其阐述积极赔偿和不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姜大永和王二花达成了赔偿协议,姜大永通过向朋友借款、向老板提前预支工资等方式积极筹钱,向王二花支付了142121元赔偿款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赔偿到位后,检察机关依据姜大永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理。该案现已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后切勿抱侥幸心理逃离现场,应尽快报警抢救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车辆应按时年检并及时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相反,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中出现的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