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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时刻|防控+办案+护企,这家检察院是这样做的
2020-03-05 09:09:00  来源: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切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近日,盐都区检察院通过组织远程视频公开听证审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民营企业经营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盐都辖区一家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其于2019年11月3日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死亡,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走访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盐都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相关工作规定,主动与区工商联、招商局、张某某的企业所在街道等部门、单位联系,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检察官走访了解到,因疫情影响,张某某在无锡家中隔离,企业目前仍未复工,经营存在一定困难。

  鉴于张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结合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盐都区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组织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承办人员、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查。

  “视频听证”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减少人员直接接触,该院决定采用视频形式听证。2月28日下午4时,在做好技术保障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通过微信群视频的方式主持召开听证会。经过承办人介绍案情、相关当事人、侦查人员发表意见、听证员评议等程序,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3月2日,盐都区检察院就此案处理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研究讨论,最终综合案情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