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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产权保护的调研报告
2017-12-19 08:43:00  来源: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加强产权检察司法保护、规范司法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着力建立健全产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近年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从服务中心工作,保障民生建设出发,着力探索产权保护的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值得进一步总结。

  一、办案的基本情况 

  秦淮区院2015年以来办理的产权保护类案件数量如下: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179292人。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5169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22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4282人,金融诈骗5172人,危害税收征管1335人,扰乱市场秩序2032人。 

  第三章罪名中,比较集聚的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937人,生产、销售假药212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66人,信用卡诈骗3638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032人,合同诈骗1315人,非法经营610人。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835993人,其中盗窃653756人,诈骗90128人,抢劫3244人,抢夺2022人,职务侵占910人,敲诈勒索911人。 

  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138人。其中贪污56人,受贿1444人,行贿44人,介绍贿赂33人,单位行贿511人。 

  二、主要经验做法 

  1、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强化办案产权保护。重点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联合法院、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追赃工作,积极处理、全力压降涉众型经济矛盾。突出强化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矛盾化解和舆情应对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追偿等问题,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切实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树立起检察院的窗口形象。对于缠访闹访群众加大教育疏导、维护秩序力度,发生严重扰乱办公办案秩序的事件,依法果断处置。公诉科办理的沈秀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沈秀秀曾担任两届南京市人大代表,在本辖区内有较高知名度,其在担任龙珠宾馆股东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以龙珠宾馆、南京淼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22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98万余元。因该案所涉及的龙珠宾馆二楼美食城商铺项目处于南部新城改造范围内,且被告人沈秀秀除涉及刑事案件外,还涉及海量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内关系极为复杂,群众情绪波动较大,已经影响到南部新城改造工程的推进进程。上述情况也引起了秦淮区委、区政府的高度关注,两次批示本院要从严、从快办理。案件从受理之日起,我院关注集资参与人的产权利益,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积极处理信访舆情,为了保住集资参与人最后的希望,联合区公安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办事处发函,商请暂不将该处房屋拆迁款支付给房屋持有人沈秀秀,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产权。 

  2、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王学林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我院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模式,通过关注新法修改点寻找监督突破口。依照旧《公司法》,虚报注册资本类犯罪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公司,但依照新《公司法》和立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犯罪只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2014515日,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联合通知,要求对已经立案侦查但现已不再构成犯罪的案件撤案。为此,我院立即启动专项监督,通过驻所检察官审查发现,王学林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的涉案公司不属于实缴登记制公司,依照新法不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仍未撤销本案,也未解除强制措施,故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监督撤案文书,公安机关在7日内及时撤销本案并解除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本案系新法实施后我市首例虚报注册资本类监督撤案案件。我院以新法为突破口的监督做法在全市侦监会议上交流和推广,随后市院侦监处在全市范围开展此类案件专项监督,共督促公安机关对21起案件撤案。本案的成功监督,及时解除了不构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同时依法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有力释放了经济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坚持平等保护,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立足职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当前经济工作日益严峻的形势面前,主动深入企业开展经济形势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研判工作,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企业经营的正常稳定。在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同时,办案中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保障中小企业和困难企业生存发展。积极为区域都市产业转型、老城保护改造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制宣传、预防教育及查办案件,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和主动防范经济风险。如在办理的柯某某等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院严格按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过提前介入引导证据收集、核实犯罪数额,对制假售假行为形成了有力打击。同时,有效防止被害单位损失的继续扩大,保护了被仿冒品牌自身的商业信誉,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芝华士兄弟等5家外籍洋酒公司的法务负责人代表向我院赠送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和谐”的奖杯,对办理严格公正执法、积极帮助挽回损失的做法表示感谢。 

  4、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保障国有产权的收益。加强对涉案企业的评估研判,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配合做好因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引发的职工安置、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对于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提速增效抓紧办理,及时办好;对职权以外的诉求,尽力做好疏通、协调,真心实意的帮助解决。如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贪污某国有控股公司公款人民币700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中,针对该企业经营困境,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慎重选择了对四人的立案时机,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影响。由于这起窝串案涉及公司整个管理层,我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公司重要业务的交接及授权等充分考虑,保证了该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和正常运转。在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后,我院了解到发案单位经营困难,亟需资金的情况,遂安排侦查人员克服在手工作多,长期出差在外的困难,立即对案款做了处理,除依法移交法院的房产外,其余款项全部发还涉案单位。希望能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为企业职工谋取更多福利。 

  5、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产权保护。秦淮区是南京历史文化发祥地,古建筑、古文物众多且面临着各种破坏,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产权保护,加强与区文化部门的联系,因地制宜开展多元化监督一直是我区检察机关的特色品牌。如对省级文保单位糖坊廊61号启动省市维修补助专项资金加快施工的检察建议得到街道高度重视,修缮工程已竣工。对市文保单位牛市64号古民居案中,对恢复施工后房屋的维护与修缮持续跟踪关注。发现施工单位再次在紧挨房屋处打桩后,及时向区文化局发出履行保护文物主管部门职责的建议,要求施工方对仍然居住在古建筑中住户的人身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拿出保护措施,有效杜绝了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牛市64号再次出现局部坍塌,民行干警积极联系文化局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及时主动向市院汇报,做好公益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全国重点保护文物明城墙边违章搭建观光电梯的案件,民行部门迅速介入、及时走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前置工作,成功督促该违建电梯的拆除,有效强化了对国家级文物的保护。 

  6、严厉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产权。加大内外沟通衔接力度,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签订了《关于贯彻执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与院各部门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在办案件,全面掌握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线索,实现刑、民双轮驱动、双管齐下的效果。如该院刑检部门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一笔200余万元款项拒不承认,而这笔款项由被害人通过法院诉讼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的民间借贷调解书所确认。刑检部门及时移送该调解协议,民行部门在会同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账目多番核算、多次讨论的基础上,认定调解系通过虚假诉讼达成。该案对此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由民行部门对案件进行了全程跟踪监督,后经区公安分局审计证实不存在未清偿债务,为顺利办理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的“非吸”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1、经济形势不稳定是滋生犯罪的土壤。随着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增长点,票据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占有很大比重围绕房地产、股市等经济和社会热点问题的犯罪也在增多,涉及民生,严重侵害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财产权利,影响比较恶劣。 

  2、经济形势不稳定导致社会不稳定。经济犯罪严重劣化社会资源配置,扰乱经济秩序,侵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还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在涉众型犯罪活动中,由于涉及的多是低收入弱势群体,一旦资金链条断裂,经济风险极易转化为社会风险,导致大量群众上访、请愿等连锁反应,危及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应对措施 

  1、准确分析当前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清目前所面临的经济形势及其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的新课题,强化干警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在宏观调控的新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谋划检察工作,自觉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帮助干警摒弃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陈旧观念,坚决防止因办案不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现象发生,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认真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查办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中的职务犯罪,保障建设资金安全;认真查办涉及民生问题的犯罪,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加大惩治执法、司法腐败行为力度;深入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融入群众,融入企业、融入重点项目、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要。 

  3、立足防控,建立健全风险排查研判机制。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侵害企业职工利益、影响辖区经济发展的敏感案件或可能激化形成新矛盾的涉检信访案件,坚持早接访、早处置,在第一时间进行化解。提升接待能力,全面融入“大调解”机制,及时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涉检重信重访案件,防止矛盾积聚,风险叠加,局面失控,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积极推行对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减少社会对抗。 

  4、正确把握法律界限,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政策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灵活采取各种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办案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加快办案节奏,提高诉讼效率,诉讼程序终结后,依法应当返还的及时返还,严禁以办案名义占用发案企业资金和物资,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重大敏感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政策性问题以及社会高度关注、各方有不同认识的案件,都要在处置前请示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处置后及时报告情况。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办案标准。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一是宽严并重原则。要充分认识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严其所严,宽其所宽,即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也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的倾向。二是服务大局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不同的时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政法机关应当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变化,随时调整打击的重点和宽容对待的对象,更好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三是严格依法原则。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中的宽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都要于法有据。四是区别对待原则。政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犯罪与社会治安形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从宽或从严处理。五是接受监督原则。政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应当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及社会的监督,强化政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避免案件严苛过厉,或宽大无边。做到宽严合法,宽严适度。
  编辑:栾海峰